屏北區社區大學講師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1. 為提昇本校講師專業能力,增進教學品質,訂定「屏北區社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 評鑑委員由本校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主任、主任袐書/課務專員為當然委員,以及校務會議課程審查委員,組成「講師評鑑委員會」實施講師評鑑之總評,會議之召開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評鑑委員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討論及議決。
  3. 評鑑方式分為講師自評與社大總評,講師自評每學期實施一次,由講師填寫屏東縣屏北區社區大學講師自我評鑑表自評表交回辦公室,社大總評配合社區大學評鑑,於每年十月實施。
  4. 評鑑項目包含教學設計與成果、行政配合度、學員滿意度、教學成果、教師進修、公共參與等六大面向。
  5. 評鑑內容及計分如下:
    1. 教學設計與成果,佔百分之三十:
      1. 教學方法符合學員需求。
      2. 靈活運用各種教具、教材,達成教學效果。
      3. 教材、講義設計與出版。
    2. 行政配合度,佔百分之十五:
      1. 按時上課、簽到,調課、補課、戶外教學等依規定填寫各種表單。
      2. 督導學員完成各項行政作業,如簽到、拍攝上課照片、維護上課場地之環境、器材借、還等。
      3. 協助社大各項業務宣導。
    3. 學員滿意度,佔百分之二十:
      校方將於每學期第十二週時發放學員問卷,問卷結果將由校方轉換為量化分數,作為此評鑑項目之成績。
    4. 教學成果,佔百分之十五:
      1. 提交學員學習成績登記表。
      2. 提交學期教學成果檔案/報告,如社團/班級活動成果報告、課程照片、海報或影音檔案等。
      3. 參與期末成果展。
    5. 公共參與,佔百分之二十:
      1. 規劃辦理各種社區服務/參訪。
      2. 參與社區大學辦理的各項社區服務/公益活動。
      3. 協助/參與社區營造。
      4. 參與公共論壇,規劃/認養論壇主題。
      5. 課程公共化情形。
  6. 有下列情形者,評鑑時列入額外加分項目:
    1. 通過教育部「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者。
    2. 通過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社區大學優良課程評選」者。
    3. 參與公益性質活動,表現優異者。
    4. 班級學習成果參與縣級以上比賽,獲得佳作以上成績者。
    5. 參與其他全國性年度優良課程選拔獲佳績者。
  7. 有下列情形者,評鑑時將列入重大缺點,不予續聘:
    1. 未按排定時間上課,未事先通知辦公室私自更動上課時間3次以上者,以及未經社大同意,變更上課地點者,不予續聘。
    2. 無適當理由未能配合學校活動者,(每學期至少需參加1次),不予續聘。(如教學研究會議、講師研習、講師工作坊、期末成果展、公共論壇、師資培訓等活動)。
    3. 有不當促銷行為,或言行不當損及學校校譽或學員權益,經查證屬實者,不予續聘。
    4. 上課遲到/早退15分鐘以上累計達3次者,經查證屬實者,不予續聘。
    5. 未經社大同意,私自以社大名義承攬專案、私自招生(非社大課程)。
  8. 評鑑結果分為優等(90分以上)、甲等(80~89分)、乙等(70~79分)、丙等(60~69分)、待評定;列優等者本校得予公開表揚;列待評定者本校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或改善後未符本校要求者,本校得予以解聘。
  9.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10.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11.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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