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社區大學社團組織辦法

民國91年4月10日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1. 屏東縣社區大學由主任延聘專家與相關人員五名,成立「社團評議委員會」,推動社區大學社團組織與活動。「社團評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每學期提報校務會議通過。
  2. 社團組織以發展公共領域、推動學習社群、建立公民社會為基本宗旨。
  3. 社團的運作秉持自律、自主與開放的精神;並藉此建立團隊學習、志願服務的伙伴關係。
  4. 校在學學員經十五位(含)以上連署、參與,得向校務處申請登記,經社團評議委員會審定通過後,成立社團。
  5. 申請成立社團應擬具下列資料:
    1. 社團成立申請書
    2. 社團組織章程
    3. 社團社員資料表
    4. 社團指導老師合作計畫書
    5. 新學期活動計畫書
  6. 參加社團之學員於註冊時繳交每學分500元之學分費,做為社團指導老師薪資(比照一般課程鐘點費),不足額由社區大學承擔。
  7. 社團應於每學期開學第二週進行選舉,選出社團負責人與幹部,任期一學期,連任與否由社團自主決定。除新成立之社團外,各社團應於第四週提出該學期之活動計畫書,做為期末評鑑考核之依據。
  8. 社團指導老師由社團自行遴選(可諮詢校務處)。更換社團指導老師需經過社團評議委員會通過。
  9. 社團所規劃之公益活動或社區參與活動,可向校方申請行政協助或經費補助,經社團評議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10. 社團舉辦活動時,得向校務處借用場地及器材。活動結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歸還借用器材。
  11. 社團有義務及權利參與社區大學招生宣傳、社區輔導或成果展覽之活動,並得透過社區大學協助,向有關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12. 社團成立2~6個學期之後,應向地方政府登記成立「民間社團」。未能轉化成民間社團者,社團評議委員會得衡酌情況,撤銷該社團資格。
  13. 社團應於每學期期末,繳交該學期成果報告(含經費收支明細),最遲應於學期結束二週內繳交。經社團評議委員會考核,社團有特殊貢獻者,校方應於公開場合表揚,以資鼓勵。嚴重違反成立宗旨、相關法令、或經營不善者,校方得撤銷其社團資格,並不授與學分認證。不服處分之社團學員可經由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14. 社團整體成績依專業學習、組織行政、社區參與、志願服務等標準由「社團評議委員會」考核。社團成員個別成績由社團指導老師考核,通過考核授與社區大學社團學分。
  15. 志工團與新聞社不在此組織辦法範圍之內。
  16. 本組織辦法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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