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屏北區社區大學獎勵出版品辦法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4月18日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1. 為獎勵屏東縣屏北區社區大學及其分校、分班(以下簡稱本校)之講師針對出版教材、作品集、論文、投稿學術期刊(以下簡稱出版品),進行鄉土教學、課程深化、彙編學員成果,特制定此辦法。
  2. 凡講師於申請前連續任教兩學期以上,該當學期於本校任教,或五年內累積任教四學期以上,該當學期於本校任教者,均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3. 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出版品應符合著作權等相關法規,否則本校得撤銷獎勵。
  4. 申請人應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由本校邀集校務會議代表五位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及答詢。
  5. 申請人應於本校通知核准獎勵三個月內完成出版品初稿,送至本校核備。
  6. 依本法申請獎勵之出版品之著作權、補助額度、出版品總數及本校與申請人保留之出版品數量,由申請人與審查委員討論決議,並以書面簽署存證,並做成會議記錄。
  7. 本辦法之獎勵出版分為部分補助及全額補助,全額補助最高限額為20萬元,著作權歸本校,由出席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之,並應由申請人及審查委員會組成編輯小組,得邀請相關學者共同編輯。由本校補助出版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出版品,應以本校名義出版。
  8. 由本校補助百分之五十以上(含全額補助)之出版品須於完成後一個月內,無償提供三十份供本校留存,或由本校轉送其他單位參考。
  9. 若計畫執行後仍有餘款時,則留待下次與下年度經費合併。
  10. 本辦法經校務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於公佈後下學期開始實施;遇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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