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屏北區社區大學組織章程

民國100年12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章、總則
  1. 屏東縣屏北區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屏東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設立,受屏東縣政府社區大學推動委員會監督。
  2. 本校校址設於屏東市至正國中(屏東市公裕街300號)。
  3. 本校的宗旨以全球思惟,在地行動的原則,培育學員獨立思考,進行知識解構,提升社區文化,舖造公民社會,其方式為通過知識與實踐,促發人重新認識自己,認識世界,認識自己與世界的辯證依存關係。
第二章、 組織
  1. 本校設校長一人,由承辦單位聘任,對外代表本校,對內綜理校務。本校得設主任一人,由主任視校務需求聘任主任秘書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校務。
    校長及主任應具學術背景,校長至少須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博士學位。
  2. 本校得設主任秘書一人及行政專員若干人,由主任聘任,共同協助主任處理校務行政工作,並組織校務志工協助處理校務。
  3. 本校設校務會議,為本校最高決策單位,校務會議十七人由協會代表二人、校長一人、主任一人、學員代表五人、講師代表五人、總務專員一人、課務專員一人、社區社團專員一人組成。
    1. 講師代表由講師互選產生,任期一學期,離職者補選。
    2. 行政人員不得當講師代表。
    3. 學員代表由班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一學期。
    4. 其他行政專員得視需要列席校務會議。
    5. 校務會議主席由校長擔任。
  4.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校務會議達應出席人數之一半以上,始得開議。經校務會議三分之一以上之校務代表要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5.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 校務規定及重要章則。
    2. 校務經營計劃。
    3. 校區、分校、校務單位及附設機構等之設立、變更、合併或停辦。
    4. 教研、課程、學務、活動、總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5. 教學評鑑之辦法。
    6.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7. 會議提案及主任提議事項。
    8. 其他有關校務之重要事項。
  6. 本校校長得設教學聯席會包含教學研究會、教材研發會、選課諮商中心及教學評鑑會:設置委員會議包含申訴委員會、課程審聘委員會、校務發展委員會及社團評議委員會、社區分班評議委員會。
    1. 課程審聘委員會委員自校務會議產生,成員為學員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二人、主任一人、協會代表一人,由本校主任擔任主任委員。主任得另聘校外專業人士參加該委員會,惟席次不得超過二人。
    2. 申訴委員會委員自校務會議產生,處理校內學員與講師之權益申訴案,成員為學員代表一人(候補代表一人)、講師代表一人(候補代表一人)、協會代表一人、校長及法律專業人士一人並由校長聘任共五名,行政人員不得參加該委員會,委員會裁決之結果,學校應予以執行。
    3. 校務發展委員會委員自校務會議產生,討論社大的發展方向與建議,成員為學員代表二人、講師代表二人、協會代表一人、校長一人及主任一人。
    4. 社區分班評議委員會委員自校務會議產生,是因應社區分班獨立運作所延伸的委員會,成員為學員代表一位、講師代表一位、協會代表一位、主任、社區社團專員。
    5. 社團評議委員會委員自校務會議產生,是因應社團獨立運作所延伸的委員會,成員為學員代表一位、講師代表一位、專家代表一位、主任、社區社團專員。
    6. 各專業學程學程召集人,由校長及主任共同討論組成。
第三章、 課程
  1. 本校課程分三大類,目的分述如下:
    1. 學術課程:以知識思辨作為學習者重建世界觀的基礎,養成人探討根本問題的態度與獨立思考的能力。
    2. 社團課程:鼓勵學習者參與公共事務,發掘問題,思考解決方案,以打開並發展人的公共領域,內化為人的社會關懷與新價值。
    3. 生活藝能:改進私領域的內涵,充實生活內容,提升生活品質。
    4. 本校在課程設計上,將三類課程相互穿引,並鼓勵學員在三類課程中各修習一定學分之課程。
  2. 學員註冊選修本校課程者,無學歷限制,滿十八歲以上的民眾皆可報名。
  3. 本校除第十條規定三大類課程外,設有公民論壇及文化夜市,加強全校互動及課際聯繫,並增進公共參與及意見討論。文化夜市於課間舉行,供全校學員及講師自由表達言論及隨興作藝文表演,以活絡文化氣息,增強聯誼。
  4. 為保障學員學習權益及維持教學品質,本校所有課程於每學期結束,須由學員對授課效果作教學評鑑,教學評鑑結果經統計整理後,送請課程審聘委員會評議,並供學員選課參考。
第四章、 講師
  1. 本校講師分學院師資及一般師資兩種,學院師資係指在一般大學院校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或專業學術研究傑出者,其聘任由主任徵詢課程審聘審委員會意見後,逕予延攬授課。
    1. 一般師資須經課程審聘委員會審聘通過後正式聘任。
    2. 審聘成績以(1)開放課堂/教學觀摩(2)授課檢討(3)教學評鑑(4)專業作品
    3. 為依據,由課程審聘委員會決議是否聘任。一般師資除任課外,每學期須參加一次公民論壇,或撥出相當於任課時數四分之一之時間參與學校各項活動
  2. 講師之解聘,由課程審聘委員會議決議。講師不服該決議,得向申訴委員會尋求仲裁。
第五章、 學員
  1. 本校學員參與經營校務之方式為:
    1. 參加校務會議
    2. 參加授課檢討
    3. 進行教學評鑑
    4. 擔任校務志工,協助校務行政
    5. 參加公民論壇與文化夜市活動
    6. 協助維持校園之整潔與安全
    7. 協助籌備課程博覽會及成果發表及其他各種活動
  2. 學員除選修社團課程之外,亦可自組社團,學校應予以鼓勵,並衡情提供協助。
  3. 學員有修課、繳交註冊費及學分費之義務,以及每學期至少參加一次公民論壇。
第六章、 章程之修改與施行
  1. 本校組織章程之修改,需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提案,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通過。修正時,亦同。
  2. 本章程自校務會議通過後開始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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